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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

2025-10-31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条 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外,下同)原则上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

第四条 能耗替代是指项目新增能耗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来源(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能耗替代实行等量替代。

第五条 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不得来源于规定时间前已退出或“僵尸”产能,替代来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退出(含转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锅炉,下同)减少的能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能耗;

(三)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减少的能耗;

(四)购买绿证替代;通过购买绿证进行能耗替代的项目,应在项目投产前购买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项目能源消费量(等价值)对应的绿证,且后续每年都需购买。

(五)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能耗。

第六条 替代来源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2025 年新增项目能耗替代来源须是 2025 年 1 月 1 日 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耗替代量。

(二)“十五五”期间,新增项目能耗替代来源须是 2026 年 1 月 1 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耗替代量。

(三)项目投产前能耗替代要落实到位,未完成能耗替代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能耗替代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方案、工艺和设备情况,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等;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

(五)能耗替代量测算方法及依据;

(六)能耗替代指标来源、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七)结论建议;

(八)附件,包括替代来源汇总表、替代来源真实性及不重复替代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替代来源形成的能耗替代量,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体关停退出,形成的能耗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退出前 3 年实际消费量的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部分耗能设备、设施关停拆除,形成的能耗压减量,根据企业能耗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 3 年实际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形成的能耗压减量,按照技改前后能耗差额测算; (四)购买绿证进行能耗替代,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耗(等价值)对应的绿证数量计算。

第九条 需国家和自治区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需地市级节能审查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需宁东基地节能审查的项目, 由宁东管委会负责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能耗替代方案审查内容:

(一)方案是否规范、完整;

(二)项目新增能耗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

(三)替代来源是否真实可行,替代量计算是否科学、准确;

(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和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在办理节能审查前取得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进行要件审核。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过程中项目能耗量增加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告知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机关,由其督促项目建设 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明确新增能耗量替代来源,编制能耗替代补充方案,经审查后,出具补充方案审查意见,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确保能耗替代方案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方案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依法依规 严肃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负责项目能耗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替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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