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拟建 (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 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条 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进行评估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各级相关主管 或行政审批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 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主营业务等方面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 总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采取工艺技术路径等;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 (四)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需要产能置换的项目,分析产能置换情况及指标来源等;
(五)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对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以及对完成本地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进行分析;
(六)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一是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对项目与所在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进行分析;二是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来源进行分析;三是环保绩效水平,对项目的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析;
(七)资源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余热、余气、余压和固废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八)评估论证结论及建议。
第五条 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审查机关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宁东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评估论证请示,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是否达到标杆水平,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是否达到先进水平,环保绩效是否达到 A 级水平,能耗替代和污染物替代来源、产能置换情况(如需),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等内容。其他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 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论证情况 1.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 2.产业政策符合性; 3.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 4.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 5.资源利用情况。
(三)评估论证结论。
(四)附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对于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